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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东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字体: 2006-11-1 15:10:12  作者: 来源:
 

        按照《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

        企业为生产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属于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凡符合广东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且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要逐步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

        (三)要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在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试点企业可从近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的股份,奖励本企业在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净资产增量股份化的实施办法由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四)要积极引进国际跨国公司来粤创办研究开发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济资助,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下年抵扣。

        在本省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若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还的税款。

        六、加强科技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人口与健康、资源、环境、安全等领域的重大问题,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有竞争力产品和产业为目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省政府组织重大项目重点突破领导小组,整合科技、经贸等部门资源,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力争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重大领域、关键领域和综合性、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省产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攻关。

        (二)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防范和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省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用于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检索专利信息,建设本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申请和维护国内外知识产权发生的费用,属于国有企业的,报经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准,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要联合开展或者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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