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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字体: 2006-12-27 8:18:16  作者: 来源:
 
    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土地利用计划工作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2004年国务院《决定》(国发28号文)对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同时明确,未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而国务院31号文件的出台,将土地利用计划推上了一个更加引人注目的重要位置。

    作为31号文的配套文件,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必然以增强土地利用计划的整体调控功能为目标。

    一条主线:计划管理职能转变了

    谈起《办法》的修订,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首先指出的是,随着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定位发生变化之后,用地计划管理职能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就是,土地利用计划的职能从单一服务于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逐步转向同时服务于综合的宏观调控。因此,新《办法》首先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按照国务院31号文件提出的,“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以及“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等要求,新的《办法》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进行了改革。主体脉络是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立足严控土地“闸门”,紧紧围绕增强计划的整体调控功能这条主线,进一步完善了计划指标体系,强化了计划的监管考核。

    修改重点之一:新增建设用地纳入计划控制

    计划指标设置的调整,是本次修改《办法》的重点内容。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原来的用地计划管理思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对增量建设用地,只设立了农用地转用计划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总的新增量并不列入计划管理。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原《办法》这一规定不够完善,无法发挥计划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调控作用。

    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是,国家严格控制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这一块把得紧了,但各地在实际中,在另外一些方面却打开了口子。从变更调查统计来看,历年未利用地在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的比例,都比较大。特别是这几年呈现出继续增加的趋势。近几年建设用地总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增量建设用地中未利用地的比例迅速提高,也说明了这一点。

    为改变目前计划管理的状况,加强计划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调控,新《办法》首先在指标设置上对原《办法》做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计划指标体系增设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而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据介绍,在原有计划指标基础上,除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转用外,将非农建设用地新增总量,统一纳入计划管理,是为了实现对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增强土地计划的整体调控作用。

    按照新的办法,今后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将作为所有实际发生用地的控制指标,而不只是作为控制用地审批的依据。从而扭转了以往只管住用地审批“闸门”,而审批以外的超计划用地大量存在的局面。

    修改重点之二:以实际用地作为考核依据

    完善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也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计划考核是计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据介绍,原《办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一是对计划执行情况年中检查,没有做具体规定,不利于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跟踪管理;二是以计划台帐作为计划考核评估的依据,使得计划的考核评估,无法全面反映年度内实际用地情况,降低了计划的约束效力。

    过去,仅仅把计划台帐作为计划评估考核的依据,以用地审批过程核销的台帐数,与下达的计划指标对比进行考核,存在漏洞。一方面,各地实际用地中有相当数量的用地没有纳入审批渠道,计划指标和实际用地控制口径不一致,存在脱节现象;另一方面,台帐的核销不可避免会出现人为干扰,难以做到图、数、帐册相一致。这样,计划的约束和控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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