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利用外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进口证明。
审批依据:
《转发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粤外经贸资批字[2000]034号)(请见附件)
证明书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商品用于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的,由各市或县(区)外经贸部门报省外经贸厅审核并出具此进口证明。
●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凡进口商品用途超出上述(一)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各市或县(区)外经贸委审核并出具此进口证明。
注:上述(一)、(二)项,需报外经贸部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省外经贸厅转报。
● 《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凡利用企业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各市或县(区)有关部门报省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并出具此进口证明。
企业向省外经贸厅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
1、 外商投资的五类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申请表。
2、 市或县(区)外经贸部门向省外经贸厅的请示;
3、 申办企业向市或县(区)外经贸部门的请示(复印件1份);
4、 申办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董事会决议(正本1份);
5、 申办企业自有资金的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提供,正本1份);
6、 申办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件清单(正本一式二份,盖企业印章);
7、 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乙类企业还需提交已发放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
8、 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还需分别提交有效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1份);
9、 申办企业经批准设立和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外商投资的研发中心进口的有关规定
各地所设立的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包括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并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凡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需报外经贸部审批的,由省外经贸厅转报。
联系方式: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省外经贸大厦广东省外经贸厅外资管理处
电 话: 38807168-86191
E-mail:mailto:waizi@gddoftec.gov.cn
[附]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9]7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