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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字体: 2006-10-23 20:23:58  作者: 来源:
 
    1、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

  2、内容:本省境内的引种单位(个人),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省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条件

  引种单位提出检疫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向省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进检疫审批手续。

  (2)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详见附表1)一式二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事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引进生产用种子(苗)的有效进口权证明材料;

   3)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和有关疫情料;

   4)新引进种子(苗)(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的隔离试种计划书;

   5)再次大量引种的试种监测报告书。

  (3)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的生产用种苗,由省植物检疫站审核并签署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4)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检疫人员进行有关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4、内部及会审程序:

  (1)终审:对属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种质资源和审批限量(详见附表2);或新引进的生产用种子(苗)(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或已在我省多年引进试种,并经省植物检疫站或其委托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疫情监测,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国外引进生产用种省级检疫审批限量(详见附表3)内的,省植物检疫站自收到《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有关材料各一份,由经办的检疫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呈主管领导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疫审批费和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详见附表4)。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答复。

  (2)初审:对属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 或引种数量超过省级审批限量的,由省植物检疫站经办的检疫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呈主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答复。

  5、时限:自收到《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附件: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申请审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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