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环境监测,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农用水、土壤、大气和农产品质量的调查、监测与评价。
经检测有害有毒物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销毁或限制其用途。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2、内容: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许可。
3、标准:
(1)生产基地环境评价,评价标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DB44/102.1---1999)
(2)生产操作规程评价,评价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技术规程》(DB44/102.2---1999)
(3)产品质量评价,评价标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DB44/102.3---1999)
4、程序
(1)申请
生产单位向所在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格。
填报内容:
①生产单位基本情况
②生产基地生产环境状况
③生产、产品质量管理以及产品销售情况
④农药、化肥、兽药及兽药添加剂、保鲜剂使用情况
(2)县农业局初审
县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农业局。
(3)市农业局组织产地环境及产品质量监测
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农业环保站组织生产基地环境及产品检测,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厅。
监测内容:
①生产基地土壤、水质、大气质量
②农产品质量
审核内容:生产操作技术
(4)省农业厅核准
①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评价,评价标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DB44/102.1---1999)
②生产操作规程评价,评价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技术规程》(DB44/102.2---1999)
③产品质量评价,评价标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DB44/102.3---1999)
(5)颁发证书
省农业厅颁发《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允许使用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5、时限: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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